課程契約

西布倫英語教育學苑 網際網路教學暨服務契約

 
 

本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係西布倫英語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布倫)授權消費者(以下簡稱您)於指定之網站系統進行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一、契約審閱期間及當事人基本資料                                                                                                                                                                                         

  1. 您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 3 日。
  2. 凡於西布倫網站購買課程者,個人資料及已購課程皆載明於其會員專區或交易明細。
  3. 西布倫英語教育有限公司
 

二、本服務內容 

  1. 西布倫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www.z-coach.com.tw
  2. 西布倫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16 歲以上(倘若服務對象未滿 20 歲,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訂購課程。)
  3. 西布倫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依您所購買之課程而定。
  4. 西布倫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及贈送之服務:依您所購買之課程清單明細所載。
 

三、設備規格

  1. 為提供您使用本服務之良好體驗,您的軟硬體設備應具備下表所列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若您的設備無法達到前述基本規格及要求,您明白可能會造成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
     
    電腦作業系統
    Windows 7 以上 或
    macOS X with macOS 10.9 或更新版本
     
    瀏覽器
    Windows:Internet Explorer 11+ / Edge 12+ / Firefox 27+ / Chrome 30+

    macOS:Safari 7+ / Firefox 27+ / Chrome 30+

    Linux:Firefox 27+ / Chrome 30+
     

    網路速度
     
    光纖網路 2M 或 行動網路 4G

     
  2. 您連結西布倫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西布倫所提供者外,應由您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您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您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四、契約之成立生效

  1. 您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於西布倫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西布倫將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您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您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2.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紙本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五、法定代理人

  1. 您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本契約之訂定,應經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
  2. 您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您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3.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西布倫不得據以要求您的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六、使用期間

  1. 西布倫授權您使用本服務的期間、次數或權利為:計時制。
  2. 您得視您所購課程的堂數來使用本服務,直到該課程完課為止,但為期不得超過所購課程之使用期限。
  3. 自契約成立日起算,若已超過您所購課程之使用期限而尚未完課,則視您為自動放棄使用本服務。
 

七、擔保授權

  1. 西布倫應確保就本契約所授權予您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2. 西布倫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您無法繼續使用者,西布倫應賠償您無法使用之損失。
  3. 未經西布倫事前之書面同意,您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八、授權使用費

  1.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已載於您的訂單之交易明細。
  2. 西布倫得以優惠價格提供您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3.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您依前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您應就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比例返還優惠補貼款予西布倫。
  4. 您依第 2 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十六點第 2 項規定。 
  5. 訂立本契約時,西布倫以「贈品」為名義,向您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西布倫不得向您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您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西布倫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6.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一次全部繳納。

 

十、授權使用原則

  1. 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您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西布倫並得通知您終止本契約,您不得拒絕:
    1-1  您蓄意散布干擾西布倫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1-2  您在西布倫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 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2. 您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西布倫通知您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西布倫得通知您終止本契約,您不得拒絕。
  3. 西布倫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您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西布倫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 20%之違約金。
 

十一、您的義務

  1. 您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2. 您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3. 您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4. 您依本契約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西布倫請求更正。如因您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您自行負責。
  5. 未經西布倫允許,您不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或播放、轉售、下載本服務。
  6. 您同意於本契約書有效期間內或終止後,均不得有任何惡意損害西布倫商譽之行為。
 

十二、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1. 利用您的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您的行為。 
  2.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您的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者,應立即通知對方。經您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西布倫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您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十三、服務品質

  1. 西布倫應提供具有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2. 西布倫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返還您因此事由遭扣除之課程堂數。
  3. 西布倫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您通知或西布倫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4.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西布倫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您得通知西布倫逕行終止本契約,西布倫不得拒絕。西布倫並應按比例返還您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 20%之違約金。
  5. 西布倫不保證本服務可以完全符合您的期待與要求。
 

十四、暫停服務之處理

  1. 西布倫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西布倫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 7 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您。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西布倫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五、契約之變更

  1. 西布倫修改本契約時,應於 30 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您。
  2. 您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西布倫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3. 您不同意第 1 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 30 日內向西布倫主張終止契約。西布倫應按比例返還您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 20%之違約金。
 

十六、終止契約與退費

  1. 本契約於您使用本服務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時間使用完畢時,即告終止。 
  2.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您得隨時通知西布倫終止契約,西布倫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西布倫應依雙方擇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3. 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退費方式,採「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
    3-1  契約生效後 7 日內且未使用本服務,始終止契約,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
    3-2  契約生效後逾 7 日始終止契約,返還金額按已提供服務比例計算之。如經西布倫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您之事由所致,西布倫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 20%之違約金。
 

十七、申訴權利

您對於西布倫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西布倫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西布倫之營業處所向西布倫提出申 訴,西布倫應自接獲您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之。

 

十八、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